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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秀琴等诉平安财险宝鸡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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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秀琴,女,生于1971年2月7日。申请人:刘斌,男,生于1992年6月5日。申请人:刘静,女,生于1995年2月16日。申请人:刘德义,男,生于1934年9月4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成军,任总经理。

关于原告陈秀琴、刘斌、刘静、刘德义诉被告贾宝录、容虎平、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生效的(2012)宝民一终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赔偿给陈秀琴、刘斌、刘静、刘德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1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秀琴、刘斌、刘静、刘德义各项损失62502.85元。上述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德前

书记员:魏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