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金盏,女,生于1960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宝琴,女,生于198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红琴,女,生于1983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刘改琴,女,生于1991年6月15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周旺,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即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四位申请执行人赔偿受害人刘祥武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2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位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四位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