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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海宁与陇县温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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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海宁,男,生于1993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陇县温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温军良,任站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史晓玲,任总经理。

赵海宁诉陇县温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陇县温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陇县温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10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赵海宁清偿案件执行款597元和99745.01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县温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全部缴纳了案件执行款597元和99745.01元。且申请人赵海宁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马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