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应香与刘有利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1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应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有利,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应香与刘有利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1、2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