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应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有利,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应香与刘有利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1、2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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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应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有利,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应香与刘有利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1、2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