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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凯歌与张创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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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凯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创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秦电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凯歌与张创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