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厚,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袁锋,男,汉族,农民。
王志厚与袁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3714.19元,已执行3000.00元,未执行10714.1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袁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务工,居无定所,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蓝执字第000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