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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志厚与袁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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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志厚,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袁锋,男,汉族,农民。

王志厚与袁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3714.19元,已执行3000.00元,未执行10714.1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袁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务工,居无定所,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蓝执字第000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