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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育民、王开朗、王悦郎与杨富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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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育民,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开朗,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王育民之子。申请执行人王悦郎,女,1988年4月7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王育民之女。被执行人杨富金,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育民、王开朗、王悦郎与杨富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富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富金与其妻子离婚,外出打工,无有下落,其母年龄大,家庭较为困难,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育民身体有病,经济困难申请救助。本院于2012年12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王育民予以司法救助200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有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002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侯锦萍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杨养成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