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芳会,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缠信,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芳会与雷缠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雷缠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00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养成代理审判员:侯锦萍代理审判员:潘西社
书记员:张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