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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民民与何志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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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民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小会,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志秋,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何民民与何志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履行了义务,另一被执行人因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承担部分与已放弃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