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会灵,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鹏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荆新利,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都成,男,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李会灵与林鹏涛、荆新利、李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