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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会灵与林鹏涛、荆新利、李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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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会灵,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鹏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荆新利,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都成,男,汉族,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李会灵与林鹏涛、荆新利、李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