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马永刚,男,汉族,农民,系马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宝鸡市畅信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申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宝鸡市畅信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宝鸡市畅信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