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1日,小学文化。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康市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6634454—4。
姚某某与杨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汉民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由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059.82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姚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就赔偿款项的履行达成一致,申请人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熊宗义执行员郭斌执行员卢叶
书记员:刘月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