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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谷素檩、谷静纯与张小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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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谷素檩,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申请执行人谷静纯,女,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张小朱,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代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