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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米召与张月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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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米召,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被执行人:张月昌,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无极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纪广审判员:郭坤奇审判员:王宁

书记员:麻志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