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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玉格、李东学等与李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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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玉格。申请执行人李东学。申请执行人贾国珍。现申请执行人李敬宇,男,1995年出生,汉族,武强县周窝镇东段庄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李敬祥。委托代理人李山雄,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政府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李彦飞。

本院在执行吴玉格、李东学、贾国珍、李敬宇、李敬祥与李彦飞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玉格、李东学、贾国珍、李敬宇、李敬祥与李彦飞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代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志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