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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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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4日,初中文化。被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1日,小学文化。

杨某某与姚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由被申请人姚某某返还申请人杨某某垫付的治疗费及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姚某某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已就赔偿款项的履行达成一致,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熊宗义执行员郭斌执行员卢叶

书记员:刘月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