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启军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000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启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崔启军依据(2012)兴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兴民初字第01047-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法院做出的(21012)兴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经补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公司再支付差额29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兴民初字第0104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徐林代理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