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根火,职工。被执行人:芦月平,无固定职业。
潘根火与芦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芦月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潘根火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芦月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根火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