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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艳与宜宾县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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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艳被执行人宜宾县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74960953-9。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董事长。

康艳与宜宾县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宜宾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宜宾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启康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