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艳被执行人宜宾县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74960953-9。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董事长。
康艳与宜宾县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宜宾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宜宾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启康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