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伍境平申请执行品道物流公司、杨生文、陈银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1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伍境平。被执行人水富县品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铁桥路桥头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68125222-9。被执行人杨生文。被执行人陈银燕。

伍境平与水富县品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生文、陈银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境平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998元及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水富县品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生文、陈银燕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水富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行,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伍境平申请执行水富县品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生文、陈银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宜宾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审判员:陈启康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