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忠锡,男,1941年4月24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退休职工,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花苑小区**。被执行人宝鸡天盾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逸群,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边佳,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陕西兴平市西吴镇寨子村**村民,租住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1号。第三人张逸群,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宝鸡天盾安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陕西省黄陵县双龙居委黄陵监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忠锡与被执行人宝鸡天盾安防有限公司、边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宝鸡天盾安防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张逸群为被执行人宝鸡天盾安防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张逸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逸群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韩忠锡清偿赔偿金165534.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26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常少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