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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宝山结案裁定

(2013)金执字第00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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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宝山,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0日,陕西省旬阳县人,住宝鸡市渭工路**楼******。被执行人李爱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群众路东段**

本院执行的胡宝山与李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爱平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宝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6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自觉给付265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