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宝山,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0日,陕西省旬阳县人,住宝鸡市渭工路**楼******。被执行人李爱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群众路东段**
本院执行的胡宝山与李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爱平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宝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6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自觉给付265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