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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和平与郭中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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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和平,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委家属院**楼****,干部。委托代理人杨粉玲,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委单元楼新楼******,居民。申请执行人习荣,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王村镇井溢村习家巷**,路井中学学生。委托代理人王永合,男,40岁,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委党校单元楼合阳县工商局工作,干部。被执行人郭忠欣,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路井镇郭庄村**农民。

申请执行人秦和平、习荣与被执行人郭忠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合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和平、习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忠欣履行判决义务5199.04元,其中秦和平4035.9元,习荣893.1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忠欣给申请执行人秦和平3200元(含诉讼费),习荣800元(含诉讼费),共计4000元,其余部分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已履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雷宏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