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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宋某某、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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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于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某、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表示可以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广强审判员:邢志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宋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