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素改,女,195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小南阳村人,身份证号:1322251***********。申请执行人杨守一,男,2004年8月10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柏乡县城临河小区。被执行人赵俊彩,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前三里村人,
申请执行人王素改、杨守一与赵俊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柏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素改、杨守一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赔偿款3833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柏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彬代理审判员:赵月华代理审判员:樊宏宇
书记员:刘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