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锐,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段连贵,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张锐与被执行人段连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无法向被执行人段连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段连贵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依法冻结段连贵房屋产权,2013年11月4日被执行人段连贵将90000元执行款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故本院解除了对段连贵房屋产权的冻结。现本院已将90000元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锐,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