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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博、刘东辉与被执行人张丙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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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博,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中国国电吉林热电厂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刘东辉,男,1983年10月2日生,驾驶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丙全,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吉BT78**号机动车驾驶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王博财产损失210元,给付刘东辉财产损失569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代理审判员:马琳琳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