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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宽申请执行高传明、张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3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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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宽。委托代理人杨新民,系陈宽之父。被执行人高传明。被执行人张盼。

本院在执行陈宽申请执行高传明、张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9565.3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俩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本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