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宽。委托代理人杨新民,系陈宽之父。被执行人高传明。被执行人张盼。
本院在执行陈宽申请执行高传明、张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9565.3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俩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本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