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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军伟与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秦允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法执字第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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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军伟。被执行人: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利,经理。被执行人:秦允华。被执行人:胡玉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军伟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赵世全执行员刘河清

书记员: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