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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牟秋英与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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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牟秋英。被执行人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牟秋英与被执行人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履行完毕义务,被执行人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三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