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富与刘西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法执字第7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富,山东省沂水县沙沟镇崔庄五村240号,廊坊市华盾防伪技术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西美。

本院在执行廊坊与被执行人刘西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朱光亮执行员李建军

书记员: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