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肖杰。被执行人李健。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李肖杰与被执行人李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杨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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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肖杰。被执行人李健。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李肖杰与被执行人李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杨海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