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玉会。被执行人孙世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会与被执行人孙世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左炳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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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玉会。被执行人孙世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会与被执行人孙世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左炳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