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九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文彬,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1)三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89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胡文斌所有陕AF-467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了扣押,并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已将该车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数额为69814元,未受偿数额为192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