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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4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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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九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文彬,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1)三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89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胡文斌所有陕AF-467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了扣押,并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已将该车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数额为69814元,未受偿数额为192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