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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亚平与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6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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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亚平,女,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小孟镇。被执行人:赵林,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亚平与被执行人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林挂靠在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鲁BL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BH3**号重型箱式货车保险理赔款117849.05元,扣除执行费1668元,余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不足案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范福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