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先杰,男,汉族,汉族。被执行人唐维,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姜先杰与被执行人唐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月5月30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唐维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先杰直至付足人民币8000元为止。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