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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先杰与唐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6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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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先杰,男,汉族,汉族。被执行人唐维,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姜先杰与被执行人唐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月5月30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唐维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先杰直至付足人民币8000元为止。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