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志刚,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潘冬,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孙志刚与潘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冬于2013年7月29日交清了执行款人民币1609.0元,申请执行人孙志刚领取了执行款人民币1609.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关于被告潘冬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609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邵春碧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