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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志刚与潘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执字第0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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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志刚,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潘冬,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孙志刚与潘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冬于2013年7月29日交清了执行款人民币1609.0元,申请执行人孙志刚领取了执行款人民币1609.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关于被告潘冬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609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邵春碧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