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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国清与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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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清,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法定代表人邹亚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国清与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本案执行款129349元汇入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上,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清也将上述执行款129349元如数领取。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潘西社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