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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博祥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邓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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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钱博祥,男,汉族,2001年6月11日生,农民。法定代理人钱建刚,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生,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5号亚美伟博广场七层。负责人赵文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超,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生。

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28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跃波

书记员: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