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赵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赵XX,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宇超根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民币54000元(含已付4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结,该调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路建昌
书记员:袁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