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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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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赵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赵XX,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宇超根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民币54000元(含已付4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结,该调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路建昌

书记员:袁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