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海红,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申请执行人张超,男。委托代理人周金龙,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智,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8400987-0。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公路街**。申请执行人张海红、张丽、张超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甘L268**号斯太尔重型自卸货车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他们损失167095.05元。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已在申请人申请之前自觉将案件款167095.05元汇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现该款申请人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审判员:曹庚科审判员:贾和平
书记员:任小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