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中长,男。被执行人霍君锁,男。被执行人刘兰兰,女,系霍君锁之妻。
刘婷婷与霍耀威及被执行人霍君锁、刘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丹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由霍君锁、刘兰兰赔偿刘婷婷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28367.22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200元,鉴定费500元。本案在2012年已执行1500元,另通过我院司法救助1万元,通过民政交警部门各救济1万元。2013年6月15日刘中长向我院申请执行1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刘中长家庭特别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刘婷婷因病已经死亡。被执行人霍君锁亦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刘兰兰于2013年7月已经死亡。申请人刘中长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现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民审判员:刘书义审判员:褚艳艳
书记员:董正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