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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婷婷与霍耀威、霍君锁、刘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丹执字第000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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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中长,男。被执行人霍君锁,男。被执行人刘兰兰,女,系霍君锁之妻。

刘婷婷与霍耀威及被执行人霍君锁、刘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丹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由霍君锁、刘兰兰赔偿刘婷婷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28367.22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200元,鉴定费500元。本案在2012年已执行1500元,另通过我院司法救助1万元,通过民政交警部门各救济1万元。2013年6月15日刘中长向我院申请执行1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刘中长家庭特别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刘婷婷因病已经死亡。被执行人霍君锁亦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刘兰兰于2013年7月已经死亡。申请人刘中长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现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民审判员:刘书义审判员:褚艳艳

书记员:董正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