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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长明与李忠燕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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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长明,男。被执行人李忠燕,男。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涉及支付赔偿款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