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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伯英与骆金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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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伯英,女。被执行人骆金梅,女。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涉及支付赔偿款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