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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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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XX。被执行人温X。

申请执行人秦XX与被执行人温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XX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XX与被执行人温X于2013年6月26日就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的义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秦XX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XX 审判员:李X 审判员:梁X

书记员:叶X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