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XX。被执行人温X。
申请执行人秦XX与被执行人温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XX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XX与被执行人温X于2013年6月26日就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的义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秦XX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XX 审判员:李X 审判员:梁X
书记员:叶X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