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国,男。被执行人穆江江,男。
申请人执行人李建国与被执行人穆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穆江江赔偿他损失12.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共计1012.50元。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在申请人申请之前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款18721.37元汇至本院执行局帐户。申请人遂提出对该保险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穆江江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12.50元,申请人李建国已于2013年5月7日领取案件款19733.87元。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审判员:曹庚科审判员:贾和平
书记员:李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