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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勇与孟瑞平、公安县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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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孟瑞平。被执行人公安县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代表人郑志平。被执行人向常品。

李勇与孟瑞平、公安县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向常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赔偿李勇损失4000元;二、孟瑞平赔偿李勇损失8913.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8.8元,公安县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对孟瑞平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向常品赔偿李勇损失422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2元。因孟瑞平、公安县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向常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元,被执行人孟瑞平与被执行人公安县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赔偿金8913.6元及案件受理费668.8元;被执行人向常品支付赔偿金4228.4及案件受理费167.2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李勇支付赔偿金400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8元,以上合计4038元;被执行人孟瑞平与被执行人公安县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勇赔偿金8913.6元及案件受理费668.8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1元,以上合计9673.4元;被执行人向常品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李勇支付赔偿金4228.4及案件受理费167.2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1元,以上合计443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的银行存款403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瑞平、公安县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73.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常品的银行存款4436.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红卫

书记员:汤燚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