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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桂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溧执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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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桂富。被执行人宋世宝。

王桂富与宋世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宋世宝应赔付王桂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6048.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桂富与宋世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桂富与被执行人宋世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志平执行员宋国新执行员杨凯

书记员:潘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