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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飞诉财险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财险陇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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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人:史飞,男,生于1989年10月8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负责人:程来迪,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

关于史飞诉杨安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韩芳平、陇县八渡林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赔偿给史飞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给史飞摩托车修理费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赔偿给史飞9540.78元,上述执行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未自动履行,史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史飞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德前

书记员:魏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