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加仲,男,汉族,陕西省陇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路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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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加仲,男,汉族,陕西省陇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路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